当事人 |
吕敏贤,郑洁,郑浩,罗浩洺,刘冏然, 雪球电影(北京)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洁、郑浩、雪球电影(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吕敏贤与郑洁、郑浩、罗浩洺、刘冏然、雪球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吕敏贤请求法院判令:1.刘冏然在未出资399.6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罗浩洺在未出资199.8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郑浩在未出资399.6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郑洁在受让郑浩未履行出资义务的449.5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欠付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