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薛红波,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6056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红波:本院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6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薛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 363.9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30 931.76元;自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分别计收罚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1643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薛红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