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刚,于淼,孙平, 烟台天天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刚:本院受理孙平与烟台天天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烟台天天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向孙平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3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立案之日为16976438.35元);2.判令烟台天天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孙平的律师费150万元及诉讼费;3.判令孙平对被告烟台天天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30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该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吴刚、于淼在孙平对烟台天天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的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30号房产行使抵押权进行处置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息时,就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地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