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戴顶弟, 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5301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戴顶弟: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顶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53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戴顶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 004 74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 304 749.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以1 004 749.3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519元、公告费260元(原告贵州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戴顶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