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朝阳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 ,贵州留煤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留煤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朝阳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留煤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和2020年6月18日签订的《借款变更协议》项下全部贷款到期;二、判令被告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及罚息);三、判令被告枣庄市留庄煤业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四、判令枣庄中科化学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朝阳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留煤矿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