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建辉,张训照,张晨,名悦资产公司, 北京名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16171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名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训照,张晨: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辉与被告北京名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训照、张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1617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我为猪狂公司回购原告的投资份额,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45200元,并支付年化收益,以1452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17年5月21日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晨、张训照、名悦资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 0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