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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福平,张晨,张训照, 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京0102民初14119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训照,张晨:本院受理原告李福平与被告张晨、张训照、济南我为猪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02民初14119号。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回购款85414.92元,违约金17082.98元,共计102497.9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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