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杜芳,郭成明, 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122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成明、杜芳:本院受理(2021)京0108民初31229号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成明、杜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杜芳、郭成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3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05月0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2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