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双利, 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双利:本院受理深圳通用振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双利追偿权纠纷(2022)京0108民初3167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本息合计3868.19元及利息损失(以代偿费用3868.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