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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东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204民初372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东海: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4民初37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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