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张东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 案号 | (2021)内0204民初3723号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张东海: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04民初372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3时在本院1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