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兴平,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山西筑煜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兴平、山西筑煜路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933.51元及从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12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你们邮寄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邮件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