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电白县木片厂,广东省电白县林业实业发展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384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省电白县林业实业发展公司,电白县木片厂:本院对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电白县木片厂、广东省电白县林业实业发展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电白县木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1999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385 678.67元,自199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2 000 000元为基数,按照电白县木片厂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9572177号、9672038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综合利率以年利率24%为限);二、广东省电白县林业实业发展公司对电白县木片厂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广东省电白县林业实业发展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电白县木片厂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 222元及公告费440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已预交),均由电白县木片厂、广东省电白县林业实业发展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