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京0112民初143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泊头市建臣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你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支付剩余货款105797.55元;2.判令你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5797.55为基数,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得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京0112民初1439号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区五层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