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人卫出版社,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陈冬保, 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378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陈冬保: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冬保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人卫出版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冬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冬保赔偿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 000元及合理开支2440元;二、驳回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人民卫生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陈冬保负担2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冬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