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艳,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0101民初23843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艳:本院受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京0101民初238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