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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艳,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京0101民初2384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艳:本院受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艳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21)京0101民初2384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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