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波,魏锦华,秦满仓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波,魏锦华:本院受理秦满仓与魏锦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 9 时 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7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