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闫翻娥,刘杰,刘雨薇,尤胜男,梁英俊,齐兴注, 乌兰浩特市正德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兴注:本院受理闫翻娥、刘杰、刘雨薇、尤胜男起诉梁英俊、齐兴注、乌兰浩特市正德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 1630360元、丧葬费56443 元、被抚(扶)养人生活费 4443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 元,共计 2231175元。由被告按照 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 1000470元。上述赔偿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有责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如有不足,由被告梁英俊、齐兴注、乌兰浩特市正德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顺义法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