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锋平,周伟娟,李爱国,郝天龙,刘永泉,李憨,乔力波,菅锐,杨金元,白界翔,刘智,刘选丽,吕彦,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中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627民初259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选丽: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中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林锋平、周伟娟、李爱国、郝天龙、刘永泉、李憨、乔力波、菅锐、杨金元、白界翔、刘智、刘选丽、吕彦(保证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的借款欠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