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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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斯宇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返还已付合同货款432275.8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应返还合同货款之日至欠付货款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11月19日为21043.54元,以432275.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19日(共四天),按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共457天),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7-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