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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中秋,高坤明,耿朝贤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7民初7228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内容
高坤明:本院对赵中秋与高坤明、耿朝贤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7民初7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赵中秋于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一日签署的《北信基础管道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书》;二、被告高坤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中秋30 000元;三、被告耿朝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中秋2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高坤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耿朝贤负担210元,由被告高坤明负担31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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