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荣,第三人-姚颖,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3行初19638号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公告人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姚颖:本院受理的(2021)京73行初19638号原告陈荣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姚颖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23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