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毅飞, 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6852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毅飞:本院对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毅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6852号民事判决书。田毅飞向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供暖费6907.20元,及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1年7月31日供暖费滞纳金5515.4元;上述两项合计12422.6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田毅飞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10.57元(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田毅飞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龙城兴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