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与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嘉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