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万忠发, 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1795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万忠发:本院受理原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享有1535万元的债权;二、被告万忠发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 3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 929元(已交纳),由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共同负担110 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20元,由被告霸州市滨海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万忠发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