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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包光荣, 乌兰浩特市惠赢机电商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2201民初325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内容
包光荣:本院受理原告乌兰浩特市惠赢机电商店与被告包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201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包光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乌兰浩特市惠赢机电商店欠款20000.00元,并偿付按2%月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偿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惠赢机电商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05155101040024829)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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