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靖壹,王成龙,王国来,张建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430民初5122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龙、王国来:原告王靖壹与被告王成龙、王国来、张建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430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