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田坤,许艳海,陈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坤,许艳海:本院受理陈阳与许艳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