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高洋,杨明珠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502民初56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明珠:本院受理原告高洋与被告杨明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02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杨明珠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洋劳务费20073元及利息(以2007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明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