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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小兵,第三人-,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兵与被告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第三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4层8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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