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小兵,第三人-,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兵与被告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第三人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于答辩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4层8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