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玲艳,张泽勇,第三人-, 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泽勇:我院受理原告金玲艳诉被告你、第三人北京链家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0008861159)及《补充协议》于2021年6月12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610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酒仙桥法庭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