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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超, 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吕超诉被告(原告)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吕超请求我院判令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1、2020年10月份工资29 156元;2、2020年1月至9月工资117 000元;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21 448元;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周六日加班工资7084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 092元;6、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我院判令其公司无需向吕超支付:1、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工资14 482.76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 000元;4、请求法院确认我公司与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5、诉讼费由吕超承担。现本院依法向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东2-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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