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吕超, 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吕超诉被告(原告)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吕超请求我院判令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其:1、2020年10月份工资29 156元;2、2020年1月至9月工资117 000元;3、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21 448元;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周六日加班工资7084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 092元;6、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承担连带责任;7、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北京星河金服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我院判令其公司无需向吕超支付:1、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工资14 482.76元;2、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9日未休年假工资5517.24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 000元;4、请求法院确认我公司与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混同用工;5、诉讼费由吕超承担。现本院依法向北京畅顺合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娅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润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东2-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