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洋,马瑞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18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瑞轩: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马瑞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瑞轩向原告刘洋支付股权转让款138万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18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120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刘洋的其他诉讼请求。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瑞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8 238元,由原告刘洋负担378元(已交纳),由被告马瑞轩负担17 8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