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相咸丰,彭贤萍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相咸丰:本院受理彭贤萍与相咸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 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王四营法庭少年第一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