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小华,柴杰, 上海创和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小华,上海创和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柴杰与上海创和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 9 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长辛店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