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芗妮,王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云: 本院受理原告苏芗妮诉被告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未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四倍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满后第二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淀法院中关村派出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