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康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刘康康: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刘康康、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康康、被告北京渔阳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赔偿款17 794元;2、判令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独任审判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