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殿辉,李计平, 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灵石天聚富源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聚义实业集团鑫鑫洗煤有限公司 ,灵石聚义能源有限公司 ,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京74民初921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金融法院 |
内容 |
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京74民初921号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天聚富源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聚义宝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灵石聚义能源有限公司、山西聚义实业集团鑫鑫洗煤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南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殿辉、李计平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审判信息流程告知书、送达地址告知书、电子送达告知书、证据交换传票、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数字融合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2年5月12日下午14时在本院数字融合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北 京 金 融 法 院二○二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