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各项租赁费用(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共计人民币2529244.15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租赁合同》项下,截止至2020年2月14日逾期支付上述各项费用产生的违约金人民币180162.47 元,及以尚欠各项费用人民币2529244.15 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清偿以上款项之日止,按每逾期一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昆明嘉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齐胜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履行《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第1 -第2项诉求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3-35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