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德芳,田波,许庆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田波、许庆民: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芳诉被告田波、许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张德芳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4万元;2.要求被告以3.4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始,按年利率3.85%给付利息至起诉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保安沼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