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呼和塔拉,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2223民初545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呼和塔拉:本院受理的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2223民初5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呼和塔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2500元以及42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6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43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呼和塔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