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北京达道投资中心,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田溯宁,马军,王旭,隋煜, 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 ,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2)京02民初10号 |
案由 |
经济补偿金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贵阳、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军、被告肖贵阳、被告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2)京02民初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一、判决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带向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88882351.09元[计算方法为:除田溯宁之外对应的股权转让款5.95亿元-北京天地祥云科技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三年合计的归母扣非净利润192269950.28元-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业绩补偿款50235140.87元-石军名下现持有的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购买成本(2017年所购4690727股×购买价34.88元/股)163612557.76元=188882351.09元];二、判决石军将其名下持有的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35)7974235股返还给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起诉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12月17日收盘价(40.89元/股)计算价值326066469.15元];三、判决石军向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持有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获得的分红款(截至起诉之日,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石军支付2016年度的分红款 2700119.10元、2017年度的分红款9381455元、2018年度的分红款9381455元、2019年度的分红款3023520元、2020年度的分红款2392270.50元,共计26878819.60元;四、判决肖贵阳向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持有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获得的分红款(截至起诉之日,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已向肖贵阳支付2016年度的分红款278478.60元、2017年度的分红款1749592元、2018年度的分红款1662192元、2019年度的分红款567895.20元,共计4258157.80元;五、判决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持有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335)获得的分红款(截至起诉之日,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2016年度的分红款 270931.20元、2017年度的分红款911104元、2018年度的分红款911104元、2019年度的分红款271262.40元,共计2364401.60元;六、判决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带赔偿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维权的公证费损失3204元、律师费损失600万元;七、判决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带赔偿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额外支付给石军、马军、王旭、隋煜的经济补偿金损失879166.75元;八、判决石军、肖贵阳、北京云聚天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达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德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带赔偿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27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上述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555607569.99元)。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