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 赵海,姜宏, 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15721号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宏:原告赵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2021)京0114民初15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赵海借款本金541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41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赵海律师费15万元;三、被告唐山唐潮汽车装备有限公司、北京保路驰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姜宏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向原告赵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北京京宝世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