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永亮,方明,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五建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102民初1031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五建天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永亮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方明、湖南五建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湖南五建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3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