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伟,第三人-,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承远康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承远康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北京承远康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机械台班费60 719元; 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答辩、不举证,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另,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