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美尚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美尚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北京闽鸿万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第四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