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国斌, 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11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国斌:本院对原告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国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国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190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11190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元及公告费260元(北京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赵国斌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