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甜甜,王屾,白璐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璐、王屾:本院受理原告郭甜甜诉被告王屾、白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郭甜甜起诉:1. 要求解除郭甜甜与白璐之间的买卖合同;2.要求王屾和白璐共同向郭甜甜返还货款204497元;3.要求王屾和白璐赔偿郭甜甜合理维权费用(律师费)5000元;4.要求王屾和白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东1-10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