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孔庆金,黄峻, 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汇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6)京02民终1837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峻:原告孔庆金与被告北京海汇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黄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孔庆金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北京海汇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缴纳出资16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6)京02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孔庆金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本次诉讼主张金额为1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黄峻在北京理工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缴纳出资13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16)京02民终18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孔庆金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本次诉讼主张金额为1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北京海汇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黄峻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1-15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