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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勇一,李勇,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4324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勇一:本院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43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勇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7789.09元、利息13725元、逾期滞纳费7442.25元、账户管理费588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止至2016年8月30日的逾期罚息为9766.68元。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未还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20.25%计算;实际付清之日应当支付的逾期罚息,超过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的总额的,应当以该总额为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保全费1693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勇一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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