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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铭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斗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内0103民初9113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呼和浩特市铭家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北斗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03民初91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内蒙古北斗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05月20日-2021年11月20日期间物业服务费33686.1元(374.29m×3元×30个月);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97.68元(2019年5月20日后违约金按日利率万分之2.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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